[案情] 2013年5月,孙某入住某酒店,晚上洗浴时,因拖鞋较薄及卫生间地面不防滑,致其摔倒,后其自行购买药膏进行治疗。次日中午,孙某告知前台服务员摔伤事实。后经医院检查系腰椎爆裂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孙某多次与酒店负责人交涉,要求赔偿损失,但酒店负责人置之不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61333.1元。酒店认为,孙某摔伤十几个小时才告知前台服务员有违常理,不能证明是在酒店洗浴时摔伤。另酒店在客房卫生间注有显著标志,提醒客人防滑、防跌,并配有防滑地垫,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要求孙某返还垫付的相关费用。后经法官的耐心疏导及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酒店承担28%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酒店经营者应对顾客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造成顾客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顾客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告知酒店经营者,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应通过报警等方式保存好第一手原始资料,为其进一步维权保留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