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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 相关劳动关系政策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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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4 09: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泰州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如何支付,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人社部文件,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被隔离治疗和观察的企业职工,企业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且不得因相关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隔离结束后仍需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处理,支付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假工资。

2、市政府要求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吗?

需要支付。延迟复工属于因政府防控疫情采取的紧急措施,在市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可与职工协商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依法支付工资。

3、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4、符合“三必需一重大”(即保障城市生活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涉及重大国计民生企业)条件,疫情期间持续生产或提前复工的企业职工,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5、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6、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职工能否拒绝企业提出的复工要求?

分两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职工仍因疫情处于被限制状态(如湖北籍及其他仍应处于被隔离或观察期的),职工应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职工因个人原因(如担心卫生安全等)不愿到岗的,建议企业充分给予人文关怀(如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达成合理期限的待岗协议等),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结合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双方劳动关系。

7、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稳定劳动关系?

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8、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经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按照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经许可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9、企业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但法律法规对加班时间有限制,怎么办?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

10、监察和仲裁均存在法定时效,疫情防控期间受到影响怎么办?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纠纷调解的,行政调解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提供相关用工材料或者进行改正的,期限暂时中止,从中止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限继续计算。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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